学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在校生学籍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入学和注册
1.1入学条件
1.1.1中级班:全国范围内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且年龄满14周岁以上均可报读。
1.1.2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全国范围内具有高中毕业、中职、中技或同等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年且年龄满16周岁以上均可报读。
1.2入学注册、学籍备案及档案管理
1.2.1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学籍。
1.2.2学籍备案: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学籍管理员分别在广东省学籍系统和国家电子注册系统申报学籍,并经招生办核准后报市省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务科和招生办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1.2.3档案管理:新生入学后,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卡、体检表、顶岗实习考核表、课程成绩表等。学籍卡采用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形式存档,电子档以学生姓名命名。学生的档案建立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电子文档按学期更新并上交系部检查。学生毕业后,经班主任签名、系部负责人复核签名后按班级分装,连同电子档统一由教务科查验完整后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2学制
2.1学校学制开设中级班、高级班和预备技师班。
2.1.1中级班,初中毕业生实行3年学制。
2.1.2高级班,初中毕业生实行5年学制;高中及其他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实行3年学制。
2.1.3预备技师班,高中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一般实行4年学制;相同相近专业的中级班毕业生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3年学制。
3成绩管理
3.1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3.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业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操行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
3.3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缺陷等因素经学校批准可免修或免修部分体育项目)。
3.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3.5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二次,补考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3.6凡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7学生成绩在考试结束后由班主任录入学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4转专业、转学和退学
4.1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4.1.1转专业: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教务科由学籍管理员在分别广东省学籍系统和国家电子注册系统做出相应的异动处理。
4.1.2转 学:
4.1.2.1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 (须有接收学校盖章及其家长签名),批准后由学籍管理员分别在广东省学籍系统和国家电子注册系统内作相应处理。
4.1.2.2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其他学校转入的学生。
4.1.3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4.1.3.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时间和休学时间),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滞后毕业学习年限(一年);
4.1.3.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1.3.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癔病、麻风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1.3.4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4.1.3.5操行评定两个学期不及格,达到规定的退学要求者;
4.1.3.6因违纪而开除学籍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教务科、学生科和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联合签署《河源技师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籍系统管理员分别在广东省学籍系统和国家电子注册系统内作相应处理。
5.休学、保留学籍
5.1学生休学,一般周期为一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5.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县区一级以上医院签署意见),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由学籍管理员分别在广东省学籍系统和国家电子注册系统作出处理。
5.3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6奖励与处分
6.1学校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比赛、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团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上述优秀学生应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有关材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6.2对违反校规校纪,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符合处分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6.2.1处分分为五种:l、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6.2.2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拒不改正者,可开除学籍。
6.2.3学生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罚或被送劳动教养者,其学籍自动消除;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2.4学校处分学生,要实事求是,查明事实,慎重适当,经校长办公会决定,校长批准执行。
6.2.5对学生进行处分,结果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允许学生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予受理,最终结果要通报全校。
6.2.6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得歧视,应加强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对改正错误及时,现实表现好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7毕业与结业
7.1毕业
7.1.1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操行评定在合格以上。
7.1.2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本专业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学籍管理员申报毕业信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核准,准予毕业。
7.2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或经延长修业期仍未取得本专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人申请,获准后可发给结业证书。
7.3毕业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提供相关材料,由学生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申请开具学历证明。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